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六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鄭盛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六九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杰正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法官陳杰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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