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0號聲請人 蔡順德 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並於同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收費查詢表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