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胡明德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被   告  劉太平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
  ,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若無法判
  斷原告因通行鄰所增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定之(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需通行被告所有同段245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約長為33公
  尺、寬為5公尺,下稱鄰地),請求確認對鄰地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鄰地,且不得設置阻礙物禁止或妨礙
  原告之通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
  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準。原告主張以通行鄰
  地面積,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顯與上開
  說明不符,不足採認。又本院依客觀情事無法判斷原告因通
  行鄰地所增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520元,尚應補繳12,81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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