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芳州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芳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芳州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審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4年5月2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