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資遣費等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臺中市私立瑪歇爾幼兒園陳威廷 被告 譚恩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遣費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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