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零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意旨認被告林煒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07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1607號),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7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證,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煒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於108年9月23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1880公克,驗餘淨重0.1807公克),有該院107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34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又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8號研討結果參照)。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