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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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杜凱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杜凱娟於110年10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371元杜凱娟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498292元杜凱娟自民國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498292元杜凱娟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