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