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分別審酌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各使告
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