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 周于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光美 即 鍾光美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催告行使權利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劉光美即鍾光美(下稱相對人)之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法送達相對人,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信封為證,惟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訪查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街○○○巷○○號,該局函復,經員警詢問相對人之兄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於上開戶籍地,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