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湯智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智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智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2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296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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