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 羅健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38││├──┼───────────────┼──────────────┼────┼───┼────┼───┤│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69││├──┼───────────────┼──────────────┼────┼───┼────┼───┤│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72││├──┼───────────────┼──────────────┼────┼───┼────┼───┤│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2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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