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蘇保欽 被告總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四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十二樓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五樓
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六之八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及中和市等地,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義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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