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群勝 即 黃柏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白麗真 當事人間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法扶)」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妙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