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INPACHPIYATIRATITIVORAKUL(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VirginHempOil壹瓶(淨重壹零捌點伍捌公克,含包裝瓶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INPACHPIYATIRATITIVORAKUL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所查扣之大麻油1瓶,經送檢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9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年4月20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3471號案件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VirginHempOil1瓶(淨重108.58公克),經檢驗後,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大麻特有生物鹼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8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物確包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1瓶,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