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聲請人 劉佳茹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陳思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佳茹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委任曾錦源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及刑事委任狀2份附卷可稽;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體理由,僅載稱將於閱卷後補呈等語,惟代理人至今仍未見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