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5號上訴人東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被上訴人 林志瑞 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75號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