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9號上訴人 李寶月 訴訟代理人 何永褔 律師
陳中為 律師被上訴人 陳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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