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王鎮舉 住桃園市○○區○○○○○村0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陳怡涵 住桃園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王鎮民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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