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月12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900008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3,5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99年1月6日20時00分。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香亭賓館509房)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即男客 李家和 於警訊時之證
詞。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交易所得新台幣3,500元及手機1枝。
(四)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99年1月6日
20時00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香亭賓館50
9房)查獲。
三、扣案之新台幣3,5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業據
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沒入之。至剩餘扣案之手機1枝則與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無涉,爰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