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1年度南簡第25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蔡買臣 之債權人,本院以11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受理蔡買臣之代位分割遺產案件,為明瞭該案件詳細內容,以為後續程序之判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上開案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蔡買臣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代位蔡買臣,起訴請求分割蔡買臣之被繼承人 蔡平太 之遺產,經本院判決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58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對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債權憑證之內容,足認聲請人確為蔡買臣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