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右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其所有土地之面積約為七六.0三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