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榮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793號、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榮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