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榮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793號、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榮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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