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廖玉枝
廖西河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魏進福 間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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