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鄧奕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46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中午12時5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2月1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2萬元(帳號: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2月
10日起至102年2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利率按年息12.2%計算,如未依約還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9年5月11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電話催收記錄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
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