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死亡,因而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