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之配偶乙○○○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0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八號、八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翔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 林國能 ,負責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受判決人甲○○並非公司之負責人或合約之當事人,只為買賣房屋訂立合約之代理人,原確定判決認受判決人甲○○係公司負責人予以論罪科刑,顯係違法判決,既係違背法令之錯誤判決,自應予以更正改判,特提起本件再審云云。
三、經查:本件受判決人甲○○及其配偶乙○○○,前曾以上開理由先後多次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分別以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六六號、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八號、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八號,認為無再審理由或其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予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至聲請意旨所指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此則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規定得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尚難據以提起再審之聲請。本件再審之聲請,其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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