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債權人 張子仁
上列債權人張子仁因與債務人 吳豐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子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債權人 張子仁
上列債權人張子仁因與債務人 吳豐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子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