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8號

債權人 張子仁

上列債權人張子仁因與債務人 吳豐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子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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