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雅菁 被告 寇惠連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訴字第5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就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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