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19號聲請人晟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勳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文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補聲請狀末之晟展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補相對人張文斌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金額332,440元及附表本票金額332,440元是否有
誤,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金額332,40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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