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韓伯 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韓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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