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8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7年9月9日│1,164元│PQ0000000│││限公司乙○○│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