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王柏淋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 律師
相對人 林宜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