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7號聲明人 方勝吉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方勝吉因強盜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3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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