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文 等間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等事件(即109年度重簡字第1270號),聲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因他人之訴訟與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
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應於該案訴訟繫屬中為之,若案經終結,即
無參加之可言。」,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2號判決意旨亦
可參照。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本件109年度重簡字第1270號
事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因顯無
理由,業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於109年9月4日逕以判決
駁回而終結,聲請人已無從參加訴訟,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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