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債權人 歐文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涓瑜 、 楊鈞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涓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鈞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楊鈞明應負連帶債務人責任之依據及提出證明資料,若無法釋明,陳明是否更正楊鈞明為一般保證人。
四、提出已向債務人催告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五、釋明利息起算日從何而來,及若請求利息,請求利率為多少,並提出利息約定或規定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