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55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習性,歷經觀察勒戒獲不起訴處分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本次再次施用毒品,顯見悔改意志不堅,上開勒戒處分對其均無效果,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又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其尚未害及他人,且本次查獲其施用毒品行為僅有1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其高職畢業,職業搬運工,經濟情狀僅勉強維持等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