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何建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以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個月為
1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8年,共96期,其中第1至第95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73元,第96期該期清償金額3,913元,清償總額計419,348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0%,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6年8月8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46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73.77%【計算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8)=
73.77】,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所欠債務數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而債務人目前每月可領取3,650元之敬老津貼,其次其子女每月給予數額不等之孝親費,此外每年有約6,000元之三節獎金,且另有種植檳榔之收入,經核算後平均每月約有5,000-6,000元所得。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部分,現全由其長子石○彰負擔,故可將其所得數額全數用於更生方案清償債務,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有卷附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訊問筆錄、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憑,以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金額4,373元。││第96期該期清償金額3,913元。││2.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100%││5.債務總金額:419,348元。││6.清償總金額:419,348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期至第│第96期該期│8年清償總額│││││95期每期清│清償金額││││││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9,371│202│181│19,371│││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9,412│411│368│39,413│││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30,645│320│286│30,686│││股份有限公司│││││├──┼────────┼─────┼─────┼─────┼──────┤│4│滙豐(台灣)商業│41,756│436│390│41,81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9,911│208│186│19,946│││股份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0,834│530│474│50,824│││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0,482│422│378│40,468│││股份有限公司│││││├──┼────────┼─────┼─────┼─────┼──────┤│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43,291│451│404│43,249│││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2,444│130│116│12,466│││有限公司│││││├──┼────────┼─────┼─────┼─────┼──────┤│1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30,660│320│286│30,686│││有限公司│││││├──┼────────┼─────┼─────┼─────┼──────┤│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5,641│163│145│15,630│││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1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3,462│348│312│33,372│││股份有限公司│││││├──┼────────┼─────┼─────┼─────┼──────┤│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1,439│432│387│41,427│││股份有限公司│││││├──┼────────┼─────┼─────┼─────┼──────┤│總計││419,348│4,373│3,913│41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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