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徐玉麟 被告 藍元 均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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