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