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蘇文國
吳淑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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