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何奕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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