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10號聲請人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安「迪」、 陳詩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相對人郭安「迪」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 郭安廸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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