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李天來
李張波 張斷 李釗銘 李美慧 李婉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劉育辰 律師被告 鄭秉育
王素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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