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楊美治 原告 許碧月 原告 簡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被告 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 吳秀珍 」,均應更正為「吳秀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提及之被告「吳秀珍」有誤寫,該被告正確姓名實應為「吳秀真」,此有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足參。本院於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有記載該被告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戶籍地址,故前開誤寫乃顯然錯誤,並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原告具狀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前述事項,係屬有據。 爰依 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