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11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謝慶賢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沒收制度與其他法律沒收制度之適用關係,新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另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示後法優先於前法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揆諸前揭規定,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應優先適用,則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商標法第98條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5年度偵字第11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經商標權人委任之人員查驗,確非商標權人生產製造,亦非其授權製作之商品,有商標權人泰勒梅高爾夫有限公司委任查驗人貞觀法律事務所 謝尚修 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查卷第12-13頁、第15-17頁)、商標權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6日函覆暨其出具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照片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查卷第41頁、第42-45頁、第256頁)、商標權人美商克力威高爾夫公司委託查驗人龍門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真品仿冒品對照書、CALLAWAY仿冒品時價總額推斷書、授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照片(見偵查卷第60頁、第61頁及反面、第62頁、第63-64頁)、商標權人香港商金林德伯格IP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估算表、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查卷第78頁、第79-80頁、第81-82頁、第83頁)、商標權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仿品侵權市值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見偵查卷第110-111頁、第112頁、第116-119頁)、商標權人美商阿古那公司委任查驗人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105年10月5日之函覆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委任狀(見偵查卷第124頁、第125-138頁)、商標權人美商阿古那公司委任查驗人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105年10月5日之函覆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委任狀(見偵查卷第140頁、第141-161頁)等件在卷可稽,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則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