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執聲甲字第二七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法八十九法矯字第043098號函核准假釋,而經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