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1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原住花蓮縣○○鄉○里○○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4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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