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告 蕭寀蓉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魏孝勳 即古早魏爌肉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4,298元【特休未休工資18,000元+平日加班費73,362元+休息日加班費81,738元+違法扣薪36,47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716元+提繳勞退41,004元=254,2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920元(2,760元-1,840=92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63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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