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上訴人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請求返還票據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百慶